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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的科学技术合作协议及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签署的附属该协议的议定书的原则和宗旨,认识到为和平目的而全面研究、开发、保护和利用海洋资源及潜力的重要性,双方愿意建立和发展海洋领域的合作,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照各自国家的立法,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考虑双方国家的国际义务,促进两国在合作研究、和平利用海洋及其资源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的合作内容包括:

  (一)基础和应用海洋学;

  (二)大洋矿产资源开发;

  (三)利用和保护海洋的立法;

  (四)海洋环境状况的研究、监测和自然灾害的预报;

  (五)利用海洋及其资源有关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研究和评价;

  (六)海洋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

  (七)研究海洋在气候及全球变化中的作用;

  (八)南北极研究;

  (九)海洋新技术研制,包括海洋遥感技术和新型海洋仪器开发和实际应用;

  (十)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优先开展在和平利用大洋矿产资源领域的合作。

  第三条

  本协议框架内的合作以下述形式进行:

  (一)互换专家、学者及科学代表团;

  (二)制定和实施共同合作方案;

  (三)组织联合科学试验和海上考察;

  (四)交换试验数据、研究成果、科技信息和文献资料,互相提供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

  (五)共同举办研修班、学术研讨会和会议;

  (六)联合申请国际招标项目并承担其实施;

  (七)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四条

  双方实施本协议的主管机构:俄方为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

  主管机构可指定负责完成具体项目的执行机构。

  双方成立由主管机构组建的联合工作组,可吸收负责实施合作项目单位的代表参加。联合工作组的职能是审核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批准实施合作项目新的计划,审议在执行本协议的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联合工作组一年年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俄罗斯和中国举行。

  第五条

  联合工作组人员的差旅费(国际旅费和食宿费)由派遣方负担,联合工作组有关的会务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第六条

  执行本协议所取得的文献资料、实验数据、样品和研究成果由双方共享,任何一方向第三方提供时,应征得合作另一方的同意。双方将依据本国法律,保护本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双方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定,对执行本协议框架内合作项目过程中所需要的对方人员及仪器设备的出、入境提供协助。

  第八条

  双方支持和促进两国的研究所、高等教育机构、公司和组织在本协议框架下开展科学技术合作的研究和实践活动。

  为此目的,双方同意促进上述单位为执行本协议规定缔结合作活动的协议或合同。

  双方的上述单位对各自在本协议框架内缔结的协议或合同负责。

  第九条

  双方将通过磋商和谈判来解决协议执行中的所产生的争议和分歧。

  第十条

  本协议不涉及双方国家所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双方在相互同意后可以采取议定书的方式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该议定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协议的意向,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效力的终止将不影响在本协议框架下已启动但未完成的项目的继续开展。

  本协议于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在莫斯科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俄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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