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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29日第1243号,莫斯科)

  2007年1月20日颁布

  2007年1月10日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登记

  登记号第8725号

  为了完善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界的商品的申报手续,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法第63条和第124条(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2003年第22号,第2006页,第52号(第一卷)第5038页;2004年第27号,第2711页,第34号,第3533页,第46号(第一卷)第4494页;2005年第30号(第一卷)第3101页,2006年第1号第15页,第3号,第280页,第8号第854页)为基础,根据俄罗斯联邦2006年5月11日第473号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海关署问题》(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2006年第20号,第2162页)第2条和经俄罗斯联邦政府2006年7月26日第459号决定(《俄罗斯报》2006年8月2日第167期)批准的《联邦海关局条例》第5.2.37点的规定,现决定:

  1、对俄罗斯联邦海关局2006年9月5日第840号命令(2006年9月15日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登记,登记号为8314号)中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2004年3月30日第395号《关于批准<利用电子表格方式办理商品申报海关业务实施细则>的命令》(2004年4月22日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登记,登记号为5767号)作如下修改:

  第5条改为以下内容:

  “5、对本命令执行情况的监督由俄罗斯联邦海关局副局长弗.米.马里宁负责。”

  2、对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2004年3月30日第395号《关于批准<利用电子表格方式办理商品申报海关业务实施细则>的命令》作如下修改:

  第4条改为如下内容:

  “4、用电子表格形式提交的报关单是一个电子文件,内容应包括按照货物报关单填写规则所填写的货物报关单或是在海关事务相关法令规定的情况下所采用的其他形式书面报关单中应当指明的所有资料,这些资料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按照海关事务领域拥有相关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所规定的格式提交海关机构,并应附上电子数字签名(下称“电子报关单”)。”

  第22条改为如下内容:

  “22、在以下情况下,海关机构可以在商品进入固定的海关程序后用纸质载体(A4纸,货物报关单表格格式)打印电子报关单的副本:

  a)按照报关人的意愿;

  b)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护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要求;

  c)采用电子表格方式为准备运往俄罗斯联邦关境之外的商品办理通关业务时;

  d) 海关事务领域拥有相关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机构相关责任人应在电子报关单纸质副本ТД1联的“D”栏、ТД3联的“D/J”栏、ТД2和ТД4联的“C”栏中盖上“准予放行”的印章,同时应签名并加盖个人号码印章予以确认,并在右上角标注“副本”。

  如果电子报关单纸质副本是在第“a”和第“c”小点中所规定的情况下打印的,那么商品申报人在获得带有海关机构标注的电子报关单纸质副本后,在ТД1和ТД3的每一页第54栏中标注上确认纸质报关单时所应标注的内容,并在ТД2和ТД4每一页的表格下面一行中或者是在每一页商品清单上签名,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此报关人应拥有印章,那么还需盖章以证明申报内容属实。

  在按照海关出口规定将商品运往俄罗斯联邦关境之外时,商品申报人员应保证承运人提交给俄罗斯联邦边界过境站的海关机构的文件当中,包含电子报关单的纸质副本,副本上应有负责办理商品通关手续的海关机构所标注的、本条所规定的内容,海关事务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本命令自正式公布之日起90天后生效。

  俄罗斯联邦海关局局长

  海关上将安.别利亚尼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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