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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俄联邦关区运出的商品,采用以下海关手续: 1.商品报关; 2.根据申报的海关制度放行商品; 3.商品从关区运出。 根据2003年5月28日第61号联邦法批准的俄联邦海关法第6条第1项(以下简称海关法)商品输出时的海关手续自提交海关报关单时开始,或者按海关法规定的一定形式的申报开始。按海关法第62条,海关手续的办理,在所在地的海关机关和海关工作日进行。根据海关法第406条和407条,在办理海关手续时,个别海关业务可以根据报关人或者相关人士合理申请,不在所在地的海关机关和在海关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办理。海关手续要以海关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要符合俄联邦其他的法律文件,符合经济发展部和海关署的标准法律文件。其中在商品报送和放行时,进行办理海关手续和海关检查的海关人员的行动程序,由俄国家海关委员会2003年11月28日第1356号命令规定。根据俄联邦海关法第124条,商品报送通过在报关单上,或海关法规定的其他方式,书面向海关机关上报关于商品的资料,关于海关制度和通关所必需的情报资料。商品报关由报关人或报关人指定的代理人(代表)来进行。 填写海关报关单的程序,由俄罗斯国字海关委员会2003年8月21日第915号命令“关于批准填写货物报关单的程序细则”批准。 在商品出口时规定了商品报关的特殊性: —俄联邦海关法第137条“关于俄罗斯商品在运出俄关区时的特殊性; —俄联邦海关法第136条“定期海关的报关单”。 —俄联邦海关法第138条“俄罗斯商品定期临时报关单”。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2004年3月30日第395号命令“关于批准商品以电子形式报关时,完成海关手续的细则”。 个别种类商品出口时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性,由管道和电线输送的商品专门海关手续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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